工會法的過度規管
2022年12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法草案。《基本法》雖賦予澳門居民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擬議法律未達國際標準,且明顯傾向過度規管。尤為關鍵的是,草案完全未提及罷工權或集體談判權。
外地僱員被排除於領導層外
工會法草案第14條第4款規定工會領導機關成員須為澳門居民,實際上禁止被官方歸類為「非本地勞工」的外地僱員擔任工會管理職位。由於家庭傭工絕大多數為外地僱員,組建工會在實際操作上幾乎不可能。
集體談判受限
草案第18條所列的工會職能主要限於諮詢、培訓及提供服務。第18條第1款僅允許工會代表其成員就「個別勞動爭議」談判,措辭暗示排除集體談判。
無罷工權
《基本法》第27條雖賦予澳門居民罷工權,但本地法律並無保障工人或工會幹事在罷工行動中免受報復或違約追究。工會法草案更隱含禁止公共服務僱員組織工業行動之意。
監控國際活動
草案就工會參與國際事務訂定廣泛的申報要求:
- 工會須就與非本地組織合辦的活動每季向勞工事務局提交報告。
- 工會加入國際勞工組織時須通知勞工事務局。
- 加入與勞工事務無關的國際組織則須事先獲行政長官批准。
勞工事務局表示將以「國家安全」為由設立「監督機制」,監察工會加入國際勞工聯盟的情況。上述要求目前並不適用於澳門任何社團。
澳門研究小組的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相關聯合國條約機構促請中國澳門:
- 確保所有工人(包括外地僱員)均可平等地組建及參加工會;
- 將罷工權及集體談判權納入法律;及
- 刪除對工會參與國際事務的過度規管要求。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審議結論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關注缺乏保障工會權利的專門法律,指出草案未提及罷工權,且似乎對結社自由權施加過度規管,包括以國家安全為由監控加入國際勞工聯盟的工會。委員會促請澳門保障切實行使結社自由權,包括罷工權。(第40–41段)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2023年3月)
經社文權利委員會關注規管工會權利的立法仍未獲通過,且法律未訂明集體談判權或對罷工工人的具體保障。委員會亦關注僱主及政府對若干工會的影響。委員會建議澳門通過立法規管組建和加入工會的權利以及罷工權。(第138–13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