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監控——「天眼」與人臉識別

公共閉路電視系統「天眼」結合人臉識別技術,令警方能夠自動定位個人。警察總局曾表示,人臉識別技術配合「天眼」系統已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儘管當局聲稱兩套系統各自獨立運作。

自動人臉識別絕非人工檢閱閉路電視錄影的無害替代品。自動識別具有高度可擴展性,侵入程度遠超人工檢閱。再者,配合數據挖掘技術,自動化監控足以全面追蹤個人行蹤及社交關係。

目前並無機制能獨立核實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是否嚴格限於警方所聲稱的範圍和目的。

秘密監控——竊聽

2021年12月,立法會通過了《截取和保護通訊的法律制度》草案的一般性表決。儘管草案建議對濫用經授權監控所收集的數據施加刑事處罰,但仍無機制獨立核實監控數據的收集、保留及銷毀是否依法執行。

2018年12月,終審法院院長承認澳門法院無從監察警方的竊聽行動是否在許可範圍內執行。竊聽雖須經司法批准,卻無獨立監察機構負責核實警方是否依法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截取通訊的目的未必限於取得可被法院採納的證據,有效的監督因此更為重要。

澳門研究小組的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相關聯合國條約機構促請中國澳門:

  • 設立能獨立核實警方大規模監控措施是否依法執行的機制;及
  • 設立能獨立核實警方秘密監控措施是否依法執行的機制。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審議結論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關注警方的大規模監控活動未受有效及獨立的監督,並持續關注執法人員將人臉識別技術與「天眼」公共閉路電視系統結合使用的報告,以及欠缺防止濫用的法律保障和充分獨立的監督機制。

委員會促請中國澳門確保監控相關法規(包括竊聽立法草案)符合《公約》第17條,並嚴格遵守合法性、相稱性和必要性原則。委員會呼籲設立針對監控及截取通訊活動的獨立監督機制。

CCPR/C/CHN-MAC/CO/2,第32–3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