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監控——「天眼」與人臉識別

公共閉路電視系統「天眼」與人臉識別技術的結合,使警方具備自動定位個人的能力。警察總局曾表示,將人臉識別技術與「天眼」系統結合使用已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儘管當局聲稱兩個系統是分開的。

自動人臉識別不應被視為人工檢閱閉路電視錄影的無害替代品。自動識別的可擴展性使其遠比人工檢閱具有更大的侵入性。此外,在數據挖掘技術的背景下,自動化監控使全面追蹤個人行蹤及社交關係成為可能。

目前並無能夠獨立核實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是否嚴格限於警方所聲稱的範圍和目的之機制。

秘密監控——竊聽

2021年12月,立法會通過了《截取和保護通訊的法律制度》草案的一般性表決。儘管草案建議對濫用經授權監控所收集的數據施以刑事處罰,但仍缺乏獨立核實監控數據的收集、保留及銷毀是否依法進行的機制。

2018年12月,終審法院院長承認澳門法院無法監察警方的竊聽行動是否在許可範圍內進行。雖然竊聽須經司法批准,但並無獨立監察機構負責核實警方是否依法執行監控。

值得注意的是,截取通訊的目的不一定限於取得可被法院採納的證據,這使有效的監督更形重要。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觀察意見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對警方的大規模監控活動未受到有效和獨立的監督表示關注。委員會仍然關注執法人員將人臉識別技術與「天眼」公共閉路電視系統結合使用的報告,以及缺乏防止濫用的法律保障和足夠獨立的監督機制。

委員會促請中國澳門確保關於監控的法規,包括關於竊聽的立法草案,符合《公約》第17條,並嚴格遵守合法性、相稱性和必要性原則。委員會呼籲設立關於監控及截取通訊活動的獨立監督機制。

(CCPR/C/CHN-MAC/CO/2,第32–33段)

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請中國澳門:

  • 設立有權獨立核實警方大規模監控措施是否依法進行的機制;及
  • 設立有權獨立核實警方秘密監控措施是否依法進行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