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的修訂計劃

各方對澳門國家安全法將與內地及香港的同類法律看齊表示重大關注。行政長官在其2022年施政報告中宣布修訂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計劃,保安司司長其後暗示有意引入類似香港國安法中的特別刑事程序。

香港國安法因取消保釋假定、賦予警方侵入性偵查權力及允許疑犯在若干情況下由內地法院審訊而備受國際批評。

澳門現行國家安全法於2009年制定,深受歐洲大陸法系的國家安全法影響,其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須與暴力或非法手段相關聯方可定罪。外界合理擔憂此門檻將被降低,令以和平方式倡議改變中國政治制度亦可能被入罪——一如香港的情況。

預先指定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

預先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引發對司法獨立的嚴重關注。預先指定的法官身份及人數從未獲官方公佈。2021年2月,本地傳媒報道指14名法官已被預先指定,而澳門司法體系共有46名法官。若此數字屬實,約30%的法官被預先指定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政治敏感案件中的司法獨立

在政治敏感案件中,司法官員作出的裁決偏離了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法及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通常詮釋:

  • 終審法院第81/2021號案:終審法院維持警方禁止1989年天安門事件悼念活動的決定,裁定「恐怖」和「屠殺」等用語「在任何公共活動中均不可接受」且屬「過分」,並引用《公約》第18條作為限制依據。
  • 終審法院第113/2021號案:終審法院維持取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裁定參加天安門事件悼念活動及推動就澳門政治制度進行模擬公投構成被取消資格的理由——完全無視《公約》第18、19、21及25條。
  • 終審法院第94/2019號案:終審法院維持警方禁止一場聲援香港和平示威者的集會的決定,裁定集會發起人的集會權利不受保障,理由是其對香港警方的批評「缺乏事實根據」。

國家人權機構

澳門現時並無任何機構的職權符合聯合國大會第48/134號決議(1993年)所載《巴黎原則》的要求。廉政公署的職權在多方面未達標準。

向內地移交逃犯

澳門曾以法外手段向內地移交逃犯,以遣返為名執行,但缺乏保障被遣返者免受死刑及終身監禁(兩者在澳門均屬違法的刑罰形式)的機制。

  • 2015年,澳門警方拘捕一名持有臨時居留身份的前內地官員,隨即撤銷其臨時居留身份並將其遣返內地面對貪污指控——而相關罪行在內地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及死刑。
  • 在終審法院第3/2008號案件中,警方在終審法院收到人身保護令申請後、作出裁決前,即將疑犯移交內地。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觀察意見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司法獨立:**委員會對第4/2019號法律下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法官審理第2/2009號法律所列國家安全案件表示關注,並注意到遴選標準缺乏透明度。委員會亦關注第2/2009號法律未能界定叛國、分裂及顛覆罪行中的「預備行為」,可能導致任意詮釋。委員會促請澳門修訂或廢除第4/2019號法律第十九-A條,確保所有被告均獲得充分的公正審判保障。(第30–31段)

**《公約》的執行:**委員會關注司法機構似乎曲解《公約》,包括終審法院第94/2019號、第81/2021號及第113/2021號案件的判決。(第6–7段)

**國家人權機構:**委員會促請澳門設立符合《巴黎原則》、具有全面授權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第8–9段)

**移交逃犯:**委員會對缺乏規管向內地移交犯罪人員的法規表示關注,並促請澳門達成提供充分法律保障的協議。(第20–21段)

(CCPR/C/CHN-MAC/CO/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2023年3月)

**國家人權機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同樣促請澳門設立符合《巴黎原則》、具有廣泛授權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第130–131段)

(E/C.12/CHN/CO/3)

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請中國澳門:

  • 確保第2/2009號法律的修訂計劃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避免引入類似香港國安法中被國際人權專家認為違反《公約》的特別程序或侵入性偵查權力;
  • 避免擴大第2/2009號法律中現有罪行的定義;
  • 公開預先指定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身份;
  • 確保司法裁決完全符合《公約》,不因案件的政治敏感性而有所偏差;
  • 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及
  • 停止在不遵循逃犯移交法律的情況下將逃犯移交予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