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立法不足

澳門的反歧視立法在保護LGBT+群體方面遠未達到國際標準。基於性傾向的反歧視法律保障僅存在於兩個狹窄範疇:

  • 僱主對求職者及僱員的對待,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6條;及
  • 廉政公署人員對公眾的對待,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31-A條。

澳門任何法律均無包含基於性別認同的反歧視保障。

「社會共識」藉口

澳門官員及部分社區領袖多次以「缺乏社會共識」為由回應保障LGBT+群體平等權利的訴求。按照國際人權標準,社會共識並非保障少數群體權利的先決條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並無採取任何積極措施推動社會接受和理解LGBT+群體。

歧視普遍存在

根據「2019澳門LGBT+調查」,澳門LGBT+群體感受到高度歧視。在1至10分的量表上,受訪者自覺受歧視程度的平均分為7.17,其中男同性戀者的感受最為強烈(7.43)。

在同一調查中,受訪者普遍認為法律及政策應在以下領域進行更新,以為LGBT+群體提供平等或更高程度的保障:醫療(90.8%)、教育(89.4%)、房屋(86.1%)、公共行政(85.1%)、刑事法律(79.6%)及性別認同(73.0%)。

跨性別人士缺乏法律認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唯一不允許跨性別人士在身份證明文件上反映其性別認同的司法管轄區。自2015年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並無就修改法律以承認跨性別人士的身份作出任何公佈。政府聲稱於2017年成立的「性別認同認可工作小組」,直到其回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議題清單時方才為公眾所知。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觀察意見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關注現行反歧視法律未能就《公約》所禁止的所有歧視理由提供全面保障,並關切地注意到LGBT+群體遭受污名化及歧視態度的報告。委員會促請澳門通過涵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全面反歧視立法。(第10–11段)

委員會對澳門仍不允許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標記表示遺憾,據稱是因為缺乏社會共識。委員會促請澳門制定簡單、透明和方便的法律性別認可程序。(第12–13段)

(CCPR/C/CHN-MAC/CO/2)

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相關聯合國條約機構促請中國澳門:

  • 承認「社會共識」並非保護LGBT+群體免受歧視的先決條件這一國際標準;
  • 在所有載有反歧視條文的澳門法律中納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保障;
  • 修改法律,允許跨性別人士更改出生證明書及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標記;
  • 積極推動社會接受LGBT+群體及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多元性;及
  • 更新醫療、教育、房屋及公共行政領域的法律及政策,以提供平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