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僱員集會權利被拒

2021年2月,治安警察局拒絕接受緬甸外地僱員提交的集會預告。該批僱員原擬舉辦抗議活動,反對緬甸軍事政變。

治安警察局指,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條第1款僅賦予澳門居民和平集會的權利,外地僱員屬「非本地居民」,不享有此項權利。法律學者批評此詮釋過於狹隘,指出《基本法》第43條將若干權利延伸至所有合法留澳人士,而集會權是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基本權利。

治安警察局進一步聲稱,根據《基本法》第4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在澳門直接適用,須透過本地立法間接適用」。此詮釋與國際人權法的立場相悖——國際人權法並不將和平集會自由的保障與公民身份掛鈎。

濫用「目的違反法律」條款

警方一直援引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2條禁止涉及政治敏感議題的集會。該條文禁止「目的違反法律」的集會。

在終審法院第94/2019號案中,法院維持警方禁止一場聲援香港和平示威者集會的決定,裁定發起人的集會權利不受保障,理由是其對香港警方的批評「缺乏事實根據」。此裁決實質上容許警方禁止任何當局認為在政治上不可容忍的集會。

對和平抗議的低容忍度

警方對「集會」採取寬泛定義,並以刑事手段懲罰未經事先通知的集會,對自發表達造成寒蟬效應。

  • 僅在公共場所展示標語牌,已被視為需要事先通知的「集會」。
  • 警方一旦發現未經事先通知的和平集會,幾乎一律驅散,克制並非常態。
  • 2021年11月,16名菲律賓外地僱員因舉起標語支持菲律賓總統選舉候選人,被帶往警察局問話。
  • 2019年9月,兩名學生在校園附近舉起標語聲援香港民主運動,遭警方公開警告其行為構成「非法集會」。

警方拍攝及保留示威活動的影像

證據顯示警方無限期保留示威活動的影像及錄影。在2021年用以支持取消選舉候選人資格的監控檔案中,部分照片攝於11年前,顯示候選人於2010年參加悼念天安門事件的燭光晚會。

目前並無法律限制此類錄影錄像的保留期限,個人亦無有效途徑質疑當局對這些影像的使用及保留。

壓制就澳門政治制度進行的民意調查

就澳門政治制度舉辦民意調查的組織者曾遭警方騷擾及人身安全威脅:

  • 2014年,儘管法院裁定不具法律效力的投票屬法律並未禁止的民意調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仍濫用資料保護法,禁止為模擬公投處理個人資料。組織者因不服從該辦公室的命令而被逮捕。雖然其後在五年多後獲不起訴處分,但刑事程序已不可逆轉地妨礙了澳門居民在2014年就普選表達意見的權利。
  • 2019年,一項類似投票的組織者因成員遭受來自澳門及內地的人身安全威脅,被迫提前終止投票。

澳門研究小組的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相關聯合國條約機構促請中國澳門:

  • 尊重外地僱員的集會自由權利,不論其居留身份及國籍;
  • 停止任意詮釋「目的違反法律」條款以禁止集會;
  • 不干預不構成公共秩序威脅的公眾集會;
  • 規管警方對示威活動影像及錄影的使用、保留及銷毀;及
  • 尊重澳門居民就政治制度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包括透過模擬公投。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審議結論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關注近年和平集會自由受不當限制的報告愈來愈多,包括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2條以「目的違反法律」為由禁止集會,而該用語並無法定定義。委員會關切當局援引《刑法典》第298條及第300條等刑事條款禁止和平集會,包括2021年6月的天安門事件紀念活動。

委員會仍然關注外地僱員因居留身份被拒絕舉行集會,以及警方在示威期間所攝錄影像欠缺防止濫用的充分保障。

委員會促請中國澳門:

  • 使所有規管和平集會的法律和實踐完全符合《公約》;
  • 審查第2/93/M號法律第2條,澄清「目的違反法律」的定義,防止任意詮釋;
  • 確保所有人的集會自由權得到保障,不論國籍或居留身份;及
  • 制定準則,確保警方在集會期間使用錄影設備符合國際私隱標準。

CCPR/C/CHN-MAC/CO/2,第38–3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