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僱員集會權利被拒

2021年2月,治安警察局拒絕接受緬甸外地僱員提交的集會預告,該等僱員擬舉辦一場反對緬甸軍事政變的抗議活動。

治安警察局表示,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條第1款僅賦予澳門居民和平集會的權利,而外地僱員屬「非本地居民」,不享有此項權利。法律學者批評此一狹隘詮釋,指出《基本法》第43條將若干權利延伸至所有合法留澳人士,而集會權是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基本權利。

治安警察局進一步聲稱,根據《基本法》第4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在澳門直接適用,須透過本地立法間接適用」。此詮釋與國際人權法不將和平集會自由的保障與公民身份掛鈎的立場相悖。

濫用「目的違反法律」條款

警方一直援引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2條,以禁止涉及政治敏感議題的集會。該條文禁止「目的違反法律」的集會。

在終審法院第94/2019號案件中,終審法院維持警方禁止一場聲援香港和平示威者的集會的決定,裁定集會發起人的集會權利不受保障,理由是其對香港警方的批評「缺乏事實根據」。此裁決實際上允許警方禁止任何當局認為在政治上不可容忍的集會。

對和平抗議的低容忍度

警方對「集會」採取寬泛的定義,並對未經事先通知的集會實施刑事處罰,對自發表達產生寒蟬效應。

  • 僅在公共場所展示標語牌即被視為需要事先通知的「集會」。
  • 警方一經發現未經事先通知的和平集會,幾乎一律予以驅散,克制並非常態。
  • 2021年11月,16名菲律賓外地僱員因舉起標語支持菲律賓總統選舉候選人,被帶往警察局接受問話。
  • 2019年9月,兩名學生在校園附近舉起標語聲援香港民主運動,被警方公開警告其行為構成「非法集會」的法律後果。

警方拍攝及保留示威活動的影像

證據顯示,警方無限期保留示威活動的影像及錄影。在2021年用於證明取消選舉候選人資格的監控檔案中,部分照片攝於11年前,顯示候選人於2010年參加悼念天安門事件的燭光晚會。

目前並無法律限制此類錄影錄像的保留期限,亦無有效途徑供個人質疑當局對此等影像的使用及保留。

壓制就澳門政治制度進行的民意調查

就澳門政治制度進行民意調查的組織者曾遭受警方騷擾及人身安全威脅:

  • 2014年,儘管法院裁定不具法律效力的投票屬於法律並未禁止的民意調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仍濫用資料保護法,禁止為模擬公投處理個人資料。組織者因不服從該辦公室的命令而被逮捕。雖然其後在五年多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刑事程序不可逆轉地妨礙了澳門居民在2014年表達其對普選意見的權利。
  • 2019年,一項類似投票的組織者因成員遭受源自澳門及內地的人身安全威脅,被迫提前終止投票。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觀察意見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對近年和平集會自由受到不當限制的報告增多表示關注,包括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2條以「目的違反法律」為由禁止集會,而該用語並無法定定義。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當局適用《刑法典》第298條及第300條等刑事條款禁止和平集會,包括禁止2021年6月紀念天安門事件的活動。

委員會仍然關注外地僱員因其居留身份而被拒絕舉行集會,以及警方在示威期間所攝錄影像缺乏防止濫用的充分保障。

委員會促請中國澳門:

  • 使所有關於和平集會的法律和實踐完全符合《公約》;
  • 審查第2/93/M號法律第2條,澄清「目的違反法律」的定義,以防止任意詮釋;
  • 確保所有人的集會自由權得到保障,不論其國籍或居留身份;及
  • 制定準則,確保警方在集會期間使用錄影設備符合國際私隱標準。

(CCPR/C/CHN-MAC/CO/2,第38–39段)

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相關聯合國條約機構促請中國澳門:

  • 尊重外地僱員的集會自由權利,不論其居留身份及國籍;
  • 停止任意詮釋「目的違反法律」條款作為禁止集會的理由;
  • 對不構成公共秩序威脅的公眾集會不予干預;
  • 規管警方對示威活動影像及錄影的使用、保留及銷毀;及
  • 尊重澳門居民就政治制度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包括透過模擬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