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被改判
家庭暴力法存在重大漏洞。該法第4條中「身體、精神或性侵犯」的措辭含糊,司法官員往往將家庭暴力罪的身體傷害嚴重程度門檻定得高於普通傷害罪。因此,家庭暴力案件經常被改判為《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的普通傷害罪。
此改判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後果:
- 普通傷害罪的繼續追訴取決於受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即受害人須主動維持訴訟程序。
- 案件被改判時,受害人會被告知可選擇中止訴訟程序,實際上剝奪了家庭暴力法原擬提供的保障。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迴避了有關多少案件被改判的質詢。
排除同性伴侶
同性親密伴侶被排除在家庭暴力法的保障範圍之外。政府建議同性關係中的受害人依賴《刑法典》第137條(普通傷害罪),實際上剝奪了他們獲得有效保護的機會。普通傷害罪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方可追訴,在2016年家庭暴力法實施前,曾是所有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主要保障途徑——而此途徑被普遍認為嚴重不足。
家庭暴力法不僅提供刑事制裁,更賦予受害人獲得臨時庇護、經濟援助、法律援助及醫療服務的權利。以上保障均不適用於同性關係中的受害人。
政府聲稱社會工作局及社會服務機構向同性關係中的受害人提供協助,但此說法極具誤導性:社會工作局的個案報告表格及公佈的統計數據並無任何提及同性伴侶的內容,令人質疑相關人員及社工是否能識別涉及同性親密伴侶的家庭暴力個案。
2015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促請澳門制定無歧視的家庭暴力法。然而,2016年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拒絕在法律的最終文本中恢復對「同性同居者」的提述。
聯合國條約機構的觀察意見
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7月)
委員會關注第2/2016號法律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模糊,往往導致案件被改判為《刑法典》下的普通傷害罪,使受害人無法獲得家庭暴力法所提供的保障。委員會亦對第2/2016號法律不適用於同性親密伴侶表示遺憾。委員會促請澳門澄清家庭暴力的定義,避免將案件改判為刑罰較輕的罪行。(第16–17段)
委員會進一步促請澳門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家庭暴力保障,包括同性親密伴侶。(第12–13段)
(CCPR/C/CHN-MAC/CO/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2023年3月)
經社文權利委員會關注《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不涵蓋同性伴侶,以及有報告指出法律實施不力、調查及檢控率偏低。經社文權利委員會建議澳門審查該法律以納入同性伴侶,並確保其有效實施。(第142–143段)
(E/C.12/CHN/CO/3)
建議
澳門研究小組建議相關聯合國條約機構促請中國澳門:
- 透過消除家庭暴力罪定義中的模糊之處,修補案件被改判的漏洞;及
- 將同性親密伴侶納入家庭暴力法的保障範圍。